首页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