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口普查报告书的编制。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对人口普查的汇总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全国的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普查报告书,分别报送国务院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对人口普查的汇总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编制全国的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普查报告书,分别报送国务院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