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所需要的经费,在保证完成普查任务和厉行节约的原则下,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所需纸张、包装物料和资料库的建设等,应由各级计划、物资等有关部门,分别列入物资生产分配计划和基建计划,专项使用,予以保证。

人口普查表格和汇总表格,由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印发。少数民族地区印制表格和填写说明,应加印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