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口普查资料的手工汇总。
人口普查的几项主要数字,先用手工汇总。汇总单位分为六级:
农村生产大队和市、镇居民委员会人口普查小组为一级,将汇总表于一九八二年七月底前完成上报;
农村人民公社和市、镇街道办事处人口普查办公室为二级,将汇总表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日前完成上报;
县、市和市辖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三级,将汇总表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日前完成上报;
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四级,将汇总表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上报;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五级,汇总表于一九八二年九月十日前完成上报;
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六级,于一九八二年九月底以前,汇总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批后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