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人口普查表的编码工作。

人口普查表经复查、手工汇总后,由编码员在编码指导员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定的各项编码标准,对人口普查表填报的内容,逐户逐人逐项进行编码。

编码工作必须集中进行,最低的要在县、市、市辖区进行,于一九八二年十月底以前完成。编码要全面进行复核。编码完毕后,应进行质量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