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十七条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198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口普查的登记、复查和质量抽查工作的完成时间。 普查登记工作,在一九八二年七月十日以前完成。 复查工作,在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完成。质量抽查工作,在一九八二年八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