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12. 注销,吊销,撤销 12.1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12.1 12. 注销,吊销,撤销 12.1 “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示例1: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 示例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 12.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