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12.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2011年) 12. 12. 注销,吊销,撤销 12.1 “注销”用于因一些法定事实出现而导致的取消登记在册的事项或者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等。 (一)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12.2 “吊销”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用于有权机关针对违法行为,通过注销证件或者公开废止证件效力的方式,取消违法者先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 12.3 “撤销”用于有权机关取消依法不应颁发的行政许可或者发出的文件、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于取消资质、资格等。 11.2 目录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