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设置重症监护病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按病床数的4%设置;100万—400万人口的按5%设置;400万人口以上的按6%设置。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医院(病区)设置重症监护病床。10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按病床数的4%设置;100万—400万人口的按5%设置;400万人口以上的按6%设置。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医院设置负压病房(每间病房1张病床),150万人口以下城市设4间病房,150万—250万人口的设8间病房,250万—350万人口的设12间病房,350万人口以上的设20间病房。

在几个经济发达的特大城市建设集临床、科研、教学于一体的医疗救治中心,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水平,起示范、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