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2003年) 2. 2. 县级救治机构传染病病区。10万人口(全县人口,下同)以下的县,设置病床8张,建筑面积320平方米;10万—2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2张,建筑面积480平方米;20万—3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15张,建筑面积600平方米;30万—5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20张,建筑面积800平方米;50万—100万人口的县,设置病床30张,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的县,设置病床40张,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以上传染病病区按照不同规模配置必要常规医疗设备。 各地参照建设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多种方式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已达到传染病医疗救治条件的地区,不再建设;已有传染病医院(病区)但不能满足救治… 二、 项目建设的基本标准 (一) 紧急救援中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