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