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