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本地区公共卫生风险特点,制订卫生应…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际,编制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 第十八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 第十九条 编制卫生应急预案前,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为制定卫生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卫生应急预案应当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响应措施和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