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六条 卫生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和单位职能、本地区公共卫生风险特点,制订卫生应急预案编制计划,预案种类需满足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需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