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实际,编制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能,编制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