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应当登记《受托协查台账》,及时掌握协查工作安排、回复、处理情况。

《受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

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是否立案;

负责检查的人员;

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

案卷号和归档地;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