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受托方应当登记《受托协查台账》,及时掌握协查工作安排、回复、处理情况。
《受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
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是否立案;
负责检查的人员;
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
案卷号和归档地;
其他。
《受托协查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函件收到日期,来人协查日期;
函件名称、编号或者文号、是否督办;
涉及企业名称、资料种类、数量;
是否立案;
负责检查的人员;
协查复函情况、复函日期;
案卷号和归档地;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