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协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协查台账进行统计汇总,全面掌握本辖区协查情况,督促指导下级协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包括受托方按期回复情况、委托方选票针对性、协查函和回复函的信息完整性等。 第二十四条 稽查机构设置发生撤销、合并、增设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与本稽查机构对应的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节点的变更申请,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税务违法案件发票协查资料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