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二十条 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受托协查 第二十条 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60日内回函。 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出的协查函,受托方应当在收到协查函后30日内回函。 国家税务总局对协查回函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