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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文件清理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 第四十二条 日常清理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集中清理: 第四十四条 集中清理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十五条 对清理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分类处理: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日常清理结果;在集中清理结束后,应当统一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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