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涉税文件,省以下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起草文本或会签文本送交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