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审核中存在不同意见且经过协商仍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和起草文本一并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将各方意见、理由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