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七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通过公告栏或宣传材料等形式,及时公布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