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必须提供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