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起草文本送交审核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日常清理结果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必要时,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本。

会签单位及其他被听取意见单位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