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五章 协议的执行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协议的执行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涉及我国税务机关退税或其他处理的,相关税务机关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并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