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双方主管当局经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分别按不同情况处理如下:
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双方就协定的某一条文解释或某一事项的理解达成共识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公告形式发布;
双方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达成共识,需要涉案税务机关执行的,税务总局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