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 第三十三条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 第三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发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认为有必要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应层报税务总局。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