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

发现过去相互协商达成一致的案件或事项存在错误,或有新情况需要变更处理的;

对税收协定中某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适用程序需要达成一致意见的;

税务总局认为有必要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对其他税收协定适用问题进行相互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