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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税务总局主动向缔约对方

请求启动的相互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税务总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主动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出相互协商请求: 第三十三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协定时,发现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认为有必要向缔约对方主管当局提起相互协商请求的,应层报税务总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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