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3〕119号文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同时废止。 附: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格式(一至七)(略) 第四十条 目录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