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