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复议专用章。 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等重要法律文书应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