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