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