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六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证据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