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六章 证据 第三十四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证据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