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六章 证据 第二十八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证据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