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六章 证据 第二十七条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证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