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一)、(二)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