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