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