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九条 《税务稽查结论》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时间和检查所属期间; 检查结论; 结论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