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