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和地点;

告知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