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处理决定及依据;

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