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处理决定及依据;
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检查范围和内容;
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处理决定及依据;
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