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经稽查局局长或者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行部门送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