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审理基本情况;
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审理基本情况;
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审理人员、审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