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审理完毕,审理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审理基本情况;

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审理人员、审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