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