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二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 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