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