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2009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审理 第五十条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审理时限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